3月22日,上交所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指引(試行)(征求意見稿)》(簡稱“《指引》”)并公開征求意見。《指引》系上交所資產證券化市場風險管理的重要基礎性制度,旨在落實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管理人等業務參與機構的信用風險管理責任,建立覆蓋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全過程和市場參與各方的持續性、常態化信用風險管理機制。
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較快,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發行和掛牌金額大幅增加,信用風險管理壓力增大。目前,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風險監測、排查、預警體系尚未完全建立,管理人主動管理資產支持證券信用風險的意識有待強化,投資者認識和權益保護不到位,有必要建立健全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風險管理機制,切實防范資產支持證券信用風險。為此,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根據資產支持證券信用風險管理實際需要,在研究借鑒公司債券等固定收益產品監管經驗并充分考慮資產支持證券自身的特點和屬性的基礎上,起草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指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引》),以強化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督促各市場參與機構有效管理、預警并化解處置資產支持證券信用風險。
二、基本原則
《指引》是本所資產證券化市場風險管理的重要基礎性制度,旨在落實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管理人等業務參與機構的信用風險管理責任,建立覆蓋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全過程和市場參與各方的持續性、常態化信用風險管理機制。
(一)落實市場機構資產支持證券信用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
《指引》建立以管理人為核心的系統全面的信用風險管理制度。管理人應當以風險為導向,持續開展信用風險監測與分類、排查與預警、化解與處置等存續期風險管理工作,并履行相應信息披露等義務。原始權益人、資產服務機構、增信機構、托管人、資信評級機構及其他參與機構各司其職,配合管理人做好風險管理工作。
(二)更加注重信用風險監測、預警和化解
《指引》要求管理人主動進行信用風險管理,持續動態開展風險監測、排查、預警,盡早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按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化解處置信用風險。管理人在強化存續期管理及信息披露力度的同時,將風險管理的職責具體分解到日常工作中,建立持續性、常態化的信用風險管理機制,力爭做到信用風險早發現、早介入、早處置。
(三)突出以信用風險為導向進行分類管理
以信用風險為導向的分類監管是交易所市場始終堅持的重要監管理念。借鑒公司債券現有風險管理體系,《指引》根據信用風險程度的不同,將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分為正常類、關注類、風險類和違約類。《指引》從信用風險排查及化解處置的工作要求、信息披露和報告義務的履行等方面,就不同風險分類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做出差異化的制度安排,充分體現了以風險導向進行分類管理的基本原則。
三、主要內容
《指引》共8章61條。第一章以總則的形式明確本指引的適用范圍及總體要求。第二章規定管理人、原始權益人、資產服務機構、增信機構、托管人、資信評級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的具體信用風險管理職責,強調管理人應當在進行資產支持證券信用風險管理時建立集體決策機制,相關負責人履職盡責,具體工作落實到崗到人。
第三章至第五章分別從信用風險監測與分類、信用風險排查與預警、信用風險化解與處置3個維度,規定管理人開展風險管理工作的具體方式及要求。其中,第三章“信用風險監測與分類”要求管理人采取多種有效方式和手段全面收集信息,持續跟蹤監測和評估資產支持證券信用風險,按照風險高低進行分類管理。第四章“信用風險排查與預警”要求管理人以信用風險為導向組織定期或不定期風險排查,及時預警排查發現的風險事件,并向投資者揭示風險。原始權益人、資產服務機構、增信機構等相關機構如發現資產支持證券預計無法按期分配收益的情況,應當及時告知管理人。第五章“信用風險化解與處置”要求關注類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管理人就風險排查中發現的可能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收益分配的重要風險事件,及時制定化解風險的應對措施。對于風險類、違約類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管理人等業務參與機構應當及時制定資產支持證券違約風險化解處置預案,采取有效措施,落實風險化解和處置責任,加強信息披露和投資者關系管理,積極有序推進風險化解處置。
第六章規定信用風險管理報告制度及要求,管理人應當每半年定期向本所報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風險分類情況及開展信用風險管理工作的情況,同時在下半年報告中明確次年到期的資產支持證券相關風險情況和工作安排,并就風險管理過程中的重要事項提交信用風險管理臨時報告。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風險分類標準
鑒于目前信用風險管理工作仍處于探索階段,交易所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風險分類管理尚無成熟經驗可循,分類標準的科學性、適用性尚待實踐檢驗。因此,《指引》基于現有經驗,嘗試性規定了風險分類的具體標準,管理人可以結合《指引》對資產支持專項計劃進行分類管理,在具備合理依據和充分理由的情況下,管理人也可自行確定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風險分類。今后,隨著資產支持證券風險分類管理經驗的逐步積累,《指引》將適時修訂分類標準。
(二)關于資產證券化業務參與人在信用風險管理中的責任邊界
原始權益人、底層基礎資產現金流重要提供方、資產服務機構、增信機構及其他參與機構,應當按照《指引》規定履行相應信用風險管理職責,并應當配合管理人履行相應信息披露和風險管理職責。對于管理人無法及時、真實、準確、完整知悉的信息披露或其他相關事項,管理人應與有關資產證券化業務參與機構在相關協議中明確職責、義務,相關參與機構應當履責并將情況及時書面告知管理人。
(三)關于資產支持證券信用風險管理報告的報送方式
為及時掌握資產支持證券信用風險變化情況,發揮風險管理工作協同效應,管理人應當通過電子化方式完成風險管理報告的報送工作。目前,相關報送平臺仍處于開發進程中,待有關風險管理板塊上線后將統一對本所會員開放報送端口。在報送平臺投入使用前,管理人可通過郵件形式報送書面的資產支持證券信用風險管理報告。